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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Mucha |
我覺得是台灣的法律不夠完善造成的
"玫瑰"明明就是一種植物
不是特別的名字 不應該有這樣的保護
要是我取店名叫"老陳古典玫瑰園"就不行
叫做"老陳玫瑰園"就可以 因為我玫瑰園可以是賣書 不賣咖啡的
柔絲那家更沒關係好不好
這麼怕人家比 是不是心裡有鬼?
而且要有競爭 你真的比人家好有什麼好怕的?
根本就是台灣的法律不清 小老百姓怕事
上法庭有什麼好丟臉的? 把幾十萬就這樣賠掉才浪費吧
而且真愛花的人 不會把花霸佔 應該是和人家分享不是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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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該是大家誤解了!
因為真正的法律判決,沒有人拿出來看,
都是轉貼或據說....某某雜誌報導....如何
台灣的著作權與商標法,訂定的非常清楚明白,
沒有特別保護誰,沒有誰不能用哪個"植物"當商標
而是,有公司註冊以植物當商標的花樣,其他人不能跟他很類似,很雷同
以免產生混淆
在美國,商標稍微接近M的黃色變體,麥當勞就可以告了
植物那麼多,玫瑰的花樣那麼多,沒有人不准你用
只要,不要故意跟已註冊的很類似,就可以了